有人把网络的删除戏称为死刑,真还有点象。人死不能复生,执行死刑了,无论什么情况都必然无法挽回。
网络删除与现实死刑的还是稍有区别的。删除网友可以再加,删除文章、评论、图片可以重发。但这补救措施的实施权一般就不在网站管理的手中了,要有原作者的配合才行。
因此我的想法是轻易不要删除,删除须有理由,误删必须道歉。先说“轻易不要删除”。可直接删除的,应该是那些违法反动被明令禁止的帖子、单纯的未经允许的广告。这些可比作死有余辜东西。删就删了,没有任何不良后果。而对于那些或有点问题,或观点认识不够正确,甚至管理者界限也有些模糊的东西,还是没有直接删除的必要。因为我们的网站空间足够大,我们的网站系统给了管理们充足的删除之外的管理措施,何必急着删除呢。
对于帖子,你可以说明原因后调到待删除审核,让作者修改或经过两三天时间确认可以删除了再删。实在不雅或有不良影响的,你还可以进一步取消审核。评论也完全可以通过取消审核来控制,不必直接删除。这样做显然麻烦一点,但会省去更多的影响团结稳定的麻烦。就像以前经常发生的丢失文章问题,核查起来真的很难,因为删除权限太多了,网站管理、版块管理、发布人都有删除的权利,最后根本不知道谁删的。互相揣测,互相指责,一塌糊涂。为了少点这样的麻烦,各位管理,辛苦一点吧。
再说“删除须有理由”。删除的理由虽然不像现实法律那样规范详尽,在网络最起码也得说得过去。毕竟我们这网站还在集体领导,多数人的看法相对是比较公正的。千万不要单单把“我喜欢”、“我有这个权利”作为删除的理由。难以服众的。
“误删必须道歉”这要求对管理朋友来说有点苛刻,但是没有办法。因为网站管理就是那麽简单的鼠标一点,误删是难免的。而出现这种情况后,只有相关作者的配合、理解才会把“损失”降到最低。道歉是唯一可行的途径。除非有人宁可给人派发一个万元红包,相信一定会比道歉更有效。那我宁愿请你天天删除我的东西。当然这是玩笑。
多次有人问我,他的东西是谁删的。对不起,因为我不是神仙,所以我不知道。些这些文字是想进一步表明我的观点立场。人家不信呢?甚至再说欲盖弥彰呢?我只有俩字——冤枉!